新聞:「以核養綠公投發起人黃士修今(13)日率領群眾前往中選會替公投案進行保險補件,但中選會派出綜合規劃處科長廖桂敏出面,稱依照公投法13條規定,無法收受公投案補件,但黃士修認為公投法13條並無規定不能補件,雙方僵持不下,最終中選會仍未承諾收件。黃士修則在現場宣布絕食直到中選會收件,並呼籲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一起聲援絕食活動。」
關鍵字:「黃士修認為公投法13條並無規定不能補件」
想法:
1.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這樣的,
對人民而言,法律沒說不能做的,都可以做,
對行政機關而言,法律沒說可以做的,都不能做!
公投法既然沒規定可以二次收件,
行政機關就是不能二次收件,這個道理很難懂嗎?
2.公投法第13條規定,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,
會先算一下份數有沒有過門檻,
把空白的沒簽名的挑出來,
份數如果不夠,會通知領銜人(土條)在30天內補正,
如果初步審查數量夠的話,就交給戶政機關查對,
戶政機關應該在收到後30天內完成查對,
上面的遊戲規則,基本上就是建立在一次送件的情況下,
土條想要補件,會產生什麼問題?
(1)戶政機關30天查對的期限是死的,
原則上是收到後30天內完成,
今天准許第二次送件進去,請問一下,
戶政機關30天完成查對的法定義務,
是要從第一批文件到達戶政機關起算?
還是第二批文件到達時起算?
(2)如果准許二次送件,
那有什麼理由不准第三次送件呢?
如果准許以核養綠這個案子這樣搞,
那其他十幾件公投案件是不是也可以呢?
那大家都可以一直補送件,搞得很複雜,
搞到所有公投案都沒辦法即時在大選時一起處理,
所有公投案都來不及綁大選,這樣有比較好嗎?
3.土條會搞這些小動作,不就是希望公投綁大選嗎?
土條為什麼希望二次送件(保險補件)?
不就是中選會說
連署書裡面很多死人簽名或單一筆跡簽很多名字的,
為了怕中選會一個月後才要求他30天內補正,
讓他這個公投案件來不及跟大選綁在一起,
才這樣搞的不是嗎?
不然你6月底成案,
依法是可以在六個月內(今年12月底前)提出連署人名冊的,
你急著在9月初提出連署書,不就是希望公投綁大選?
自己為了特定目的(公投綁大選)急著提早交卷,
走出考場後才說要補提答案,
反正考試鐘響結束前,考官就是要給我補提答案,
不然我就絕食!
跟這不是肯德基有什麼兩樣?
4.講法律有時候最怕碰到什麼人?
就是像土條這種半路出家似懂非懂的人!
(聽說他也不是核能科系出身的?)
因為他以為自己很懂,
所以你跟他說什麼,他都聽不下去,
反正只要不如他的意思,就是幫民進黨洗地,
他的腦袋大概只能這樣運作,不然會overloading當機,
從這個角度想,
「幫民進黨洗地」大概是他腦袋的安全閥吧?!